甘建規〔2018〕407號
各市(州)規劃局、建設局、城市管理執法監督局、園林局、房產局、全省各勘察設計單位、甘肅省建設科技專家委員會、施工圖審查機構:
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是編制、審批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基礎依據,是從規劃管理角度保證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發展長遠利益的最低要求,也是實現城市有序建設、適度開發、高效運行,努力打造和諧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現代化城市,讓人民生活更加美好的基本保證。2009年針對我省一些建設和規劃設計單位、地方規劃管理部門不嚴格執行容積率、日照標準、綠地率等強制性條文的問題,我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居住建筑人居環境規劃管理的通知》(甘建規〔2009〕13號),對有關影響住宅建筑環境方面的突出問題所涉及的標準、條文等細節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該通知對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2002年版),改善我省人居環境質量,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隨著新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2016年版)的實施和我省城市規劃編制管理水平已進入新階段的實際情況,現對其進行了修改,全文如下:
一、各地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中應進一步加強對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管理,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住宅建筑凈密度控制指標(混合層按住宅面積所占的比例用插入法確定最大值)、日照要求、綠地率等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同時,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應明確上述指標,以使規劃、設計主管部門按規范及相關規劃的要求進行核定。各地規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住宅建筑需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管理,在規劃條件制定時要明確公共服務設施分級配建的內容、規模、位置等建設要求。在工程規劃許可和驗收過程中應當保證公共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二、日照標準是保證住宅衛生條件和城市宜居環境的最基本指標之一,鼓勵在規劃方案設計時采用簡便、易行的間距控制方法來計算日照間距,保證日照標準。確需采用有關計算軟件進行日照分析時,在具體參數要求中,對日照時間可采用累計日照統計方式,但對連續時間小于30分鐘的日照時間段不應計入有效日照統計時間;同時應采用兩種不同的、經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日照分析軟件進行分析、互為校核,按最不利情況的結果作為規劃設計和報審的結論與依據。
三、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第5.0.2.1條第(3)款規定:“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執行該規定應把握的重點是何為“舊區改建”和何為“確實難以達到規定標準”。針對全省各地各單位掌握標準不一的具體情況,為規范相關規劃設計和審批行為,經研究明確如下:
1、舊區改建項目應在法定城鄉規劃中明確。具體項目的規劃條件制定時,規劃部門應明示是否屬于舊區改建項目。規劃條件未明示的,建設和設計單位不得按舊區改建項目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報審。新征用的建設用地及原非居住用地轉為居住用地上的項目不屬于舊區改建項目。
2、沒有法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得進行城市居住區項目規劃設計及規劃許可。任何舊區改建住宅的方案與初步設計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規范中與居住環境直接相關的日照標準、住宅建筑凈密度、綠地率等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同時為避免將處理特殊和局部問題的措施被濫用,導致整體執行日照標準實質性的降低,對“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的住宅戶數應控制為:低層、多層小區其戶數不大于總戶數的5%,其它高層、中高層小區或高層、中高層、多層混合的小區其戶數不大于總戶數的3%。
3、新建建筑對用地外已有住宅建筑之間日照標準的影響以及項目內新建建筑之間或建筑自身對新建住宅部分形成的日照影響應符合規范的常規控制值,不適用于“酌情降低”的規定。
4、各規劃、設計單位在報審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建筑方案、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對舊區改建項目中降低日照標準的戶數、位置、程度等應進行認真分析和特別注明并承擔相應技術責任。規劃、建設、房產等管理部門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等部門應在各自的審查、審批及發證等相關文件中對涉及日照標準降低住宅的戶數、位置、日照標準等予以明確,并納入項目的公示、出售管理。
四、居住用地中的綠地應按以下要求執行:
1、城鄉規劃編制、建設項目設計、規劃許可、審查、驗收等環節應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第7.0.2.3有關綠地率的要求: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建不宜低于25%。
2、在居住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筑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等各個階段,規劃、設計單位應編制專項建設場地綠化總平面圖。綠化總平面圖中標注各項綠地與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的間距、標注綠地的尺寸、綠地面積、用地面積、綠地率等指標。組團綠地應標示當地標準建筑日照,對于覆土層在3.0米以上(參照北京地方標準確定)、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可計入綠地面積。其它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不計入綠地面積。
五、為切實維護城市人居環境健康發展及住宅建設有序進行,針對目前存在的實際問題,對各類“公寓”、“宿舍”建設應按以下要求執行:
1、在居住用地上建設的住宅或“公寓”及配建的“職工宿舍”等建設內容及項目,均應按照住宅的日照標準以及國家有關住宅套型控制標準、住宅技術規范進行規劃設計與管理。
2、為生產、教育、科研、醫療等服務配套的各類“公寓”、“職工公寓”等建設項目,以及單獨建設的各類“出租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經營類建設項目,如參照住宅套型設計,套內具備獨立的廚房、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的,在規劃、設計時除滿足相關設計規范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住宅建筑的日照等控制標準。在使用過程中不應享受住宅建筑有關水、電、氣、熱供給的優惠政策,房管部門不應按住宅建筑辦理和分割產權證等。
六、為了全面貫徹《城鄉規劃法》的原則要求,維護城市人居環境品質與社會和諧穩定,今后凡在住宅建設項目和兼有住宅的建設項目中擬配建和混建餐飲、娛樂、汽車修理、洗車、洗衣及其它可能產生明顯的煙氣、油污、噪音、廢氣、廢水和光污染的商業服務使用功能時,建設單位應在申請規劃用地許可證時明確提出,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證》時明確提出具體要求。當規劃條件許可設置上述建筑功能時,有關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劃定上述建筑功能的范圍,制定具體的防護和處理措施。未經規劃許可和未采取必要的工程配套措施,建設單位不得在使用或租賃過程中任意增加上述使用功能。在規劃管理的基礎上,房產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相關產權、產籍管理中有關建筑使用功能方面的配套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房屋的功能管理。
七、在有關住宅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規劃、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以及相關注冊人員,施工圖審查機構以及相關責任人員,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房屋產權管理等部門違反上述規定進行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和審查、審批、發證及其它管理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八、本通知中有關進一步細化規定的內容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對其它涉及違反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行為不論審批與否,均應按國家及省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糾正和處理。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原《關于對甘肅省地方標準〈住宅設計標準〉具體內容執行問題解釋的函》(甘建函〔2003〕48號)廢止,甘肅省地方標準《住宅設計標準》第3.2.5條停止執行。原《關于進一步加強居住建筑人居環境規劃管理的通知》(甘建規〔2009〕13號)廢止。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