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規范〔2021〕3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甘肅礦區建設局:
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監管,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我廳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秩序,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屬地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招標代理機構在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時,應當與招標人依法簽訂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第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區域承擔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代理機構正常開展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與該機構依法建立勞動關系,需熟練掌握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
第八條為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監管,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行為,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簽訂書面代理合同宜明確項目負責人及其代理項目工作組成員,具體負責項目的招標文件編制、組織評標等相關事宜。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招標代理活動:
(一)確定招標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在代理項目施工招標時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二)依法依規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并在法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
(三)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進入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四)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五)行政監督部門調查有關情況時,應當予以配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向該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二)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三)不合理劃分標段、肢解工程,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四)向評標委員會提供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職責,組織開展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督檢查,每年度按所轄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項目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抽查比例,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監管效果,引導和督促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第十二條切實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檢查發現或受理投訴查實招標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發現或受理投訴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