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版《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完善了五方責任主體及施工圖審查機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筑材料供應商、監測機構等與質量安全有關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增加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建設單位的資金應滿足施工需要并及時撥付工程款、施工企業應依法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混凝土企業應按規定出具出廠合格證及質量證明文件等內容。
新版條例明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因其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作為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及時撥付給施工單位專款專用。建設單位不得違法指定工程分包單位及建設工程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預拌混凝土的供應單位。對于首次上崗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施工單位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生產、銷售及租賃單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具),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應當進行查驗。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2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