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六個方面,結合現今社會突出問題,對原《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修改與完善。今天,就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來給大家劃重點。
所有人都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后的強制報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1.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8.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9.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10.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11. 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12.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13.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可以,但要符合《未成年保護法》規定的條件。一是要具有正當理由,二是接受委托的對象應當是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三是應當綜合考慮道德、家庭、身心狀況等因素并且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見,四是應該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托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系等情況,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被委托人:(一)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于履行監護、照護職責;(四)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民法典》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需要。《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尊重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處理。
學校、老師可以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嗎?
絕對不能。《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不行,并且對輟學學生應該登記并勸返復學。《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不能。《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不合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即教育機構能夠證明盡到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而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即證明教育機構未盡到相關職責,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1.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2.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1.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2.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
1.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2. 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只有在法定節假日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
難以確認是否成年的,經營者應當核驗身份證確定是否是未成年人。
1.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
2.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
除以下三種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1.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閱;
2.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
3.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國家建立統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違法反正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對于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在招聘時及定期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已經錄用的,應當解聘。
不能。《未成年人保護法》明文規定: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是否年滿十六周歲作為區分。
1.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
2.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1.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2.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3.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4.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
5.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2. 應當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3. 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4.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應當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并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場所進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5.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應當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干預等保護措施;
6.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